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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1900-01-20 11:02:28 文章来源: 阅览次数:1187次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省政府令第214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决定》相关内容,现就《决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决定的背景情况

(一)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清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关于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省法制办将“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案,于7月5日、8月22日两次印发通知,明确了清理原则、依据、分工等。具体清理范围为“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二)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3号)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促进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省法制办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下,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组织清理。结合《关于开展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云政督通〔2017〕34号),加强督促指导,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69个省级部门完成清理,报送了清理工作情况。

(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清理。2017年6月9日,省法制办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成立领导小组,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1号)等文件。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对截至2017年5月底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35件地方性法规、22件省政府规章和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涉及清理任务的8个州(市)人民政府和12个省直部门均报送了清理结果。

以上各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由省级起草部门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省法制办审查,将决定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公布施行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云南,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9件省政府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12件省政府规章、10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9件规章

1.《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

废止理由:该规章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需要,且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2.《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

废止理由:《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6〕2号)已取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核发,且该规章主要内容已被《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覆盖,决定予以废止。

3.《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

废止理由:国家已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代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决定予以废止。

4.《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

废止理由:《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明确停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全部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该规章已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废止。

5.《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废止理由:该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不一致,其制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已废止,多数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6.《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

废止理由:该规章存在利用政府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问题,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决定予以废止。

7.《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

废止理由: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国家规定对内外资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应当平等适用。该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8.《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

废止理由:该规章的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已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决定予以废止。

9.《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废止理由:该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且主要内容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重复,决定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

废止理由:一是省人民政府已将七彩云南保护专项资金、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合并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二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分配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制度覆盖,决定予以废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解释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09号)

废止理由:国家已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作调整,并且部分行业的工程分类及规模划分标准已有变化,该解释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3.《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

废止理由:省人民政府已将七彩云南保护专项资金、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合并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了竞争立项制度体系,有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该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4.《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

废止理由:交通运输部近期已颁布鼓励交通基础设施招商引资的规定,该办法已不适应管理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5.《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是为了提振旅游企业开拓入滇客源市场的积极性,降低非典对云南旅游市场的影响而制定的,其主要条款已不适应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6.《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与云南旅游产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需要重新制定引客入滇奖励办法,决定予以废止。

7.《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

废止理由:该办法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缺乏上位法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农业厅关于停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14〕201号)已明确停止委托,决定予以废止。

8.《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废止理由:该办法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已被清理停止执行,其内容已被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等文件替代,决定予以废止。

9.《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

废止理由:其主要内容已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云环发〔2015〕66号)代替。该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废止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保留范畴,决定予以废止。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云南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方案》明确放开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决定予以废止。

12.《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

废止理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令2017年第2号)和《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云政发〔2017〕41号)已对开展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工作的程序、报件、时限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决定予以废止。

(三)修改的12件规章

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

修改理由:该办法部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2.《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

修改理由:《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第66项,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3.《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

修改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第26项已取消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审查事项,且该规章部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一致,增加了审批环节,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操作,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4.《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

修改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5.《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的规定,从国有单位流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需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个人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人事关系随之终止,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6.《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修改理由:一是《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两项非行政许可项目。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全部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施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查项目,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7.《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修改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已取消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8.《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修改理由:该规章规定的出生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现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合二为一,该证明可以自行核实,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求,有必要取消出生证明,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9.《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

修改理由:该办法已实施8年,与国家、本省近年来出台的有关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不相符合,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10.《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

修改理由: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保留范畴,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应予以取消。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11.《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76号)

修改理由:一是该规章中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一致。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省人民政府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精神,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可以通过“云南人口和家庭信息平台”查询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12.《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云政发〔1992〕150号)

修改理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七条删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普通中小学校体育竞赛审批的规定,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四)修改的10件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云政发〔1999〕17号)

修改理由:一是该办法部分内容不符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二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已明确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部已暂停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各项费用的收取,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2.《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

修改理由:目前,该文件不适应无偿献血的形势需要,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3.《云南省档案征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6〕114号)

修改理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取消了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事项,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4.《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46号)

修改理由: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3〕120号)明确“从2013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不超过60元”。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5.《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修改理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整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8号)、《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423号)和《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明确了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因素法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整体验收的要求,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6.《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发〔2014〕8号)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优化再造政务服务的相关政策,企业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材料可以是电子版的材料,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7.《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云政发〔2015〕21号)

修改理由:《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优化再造政务服务,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该办法与推行互联网政务不一致,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云政发〔2015〕58号)

修改理由:《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明确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出让新设矿权,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9.《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修改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10.《云南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考核办法》(云政办函〔2015〕115号)

修改理由:该办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推进企业事务网上办理的要求不一致,决定修改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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